(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3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彭志强与王灵飞、陈再华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灵飞,彭志强,陈再华,吴孟良,肖建明,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天华社区筹建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C}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30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灵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志强。原审被告陈再华。原审被告吴孟良。原审被告肖建明。原审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天华社区筹建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天华小区。法定代表人彭海琪,主任。上诉人王灵飞因与被上诉人彭志强、原审被告陈再华、吴孟良、肖建明、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天华社区筹建委员会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初字第0461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根本没有合同关系,双方不存在所谓的合同纠纷,双方应按一般民事诉讼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上诉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均在沅江市草尾镇,在长沙市没有固定的住所。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之一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天华社区筹建委员会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故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左武审判员肖志红审判员向丹二○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袁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