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执民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郑林顺、郑丽娟等与叶洪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郑林顺,郑丽娟,郑丽军,叶洪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612号申请执行人郑林顺。申请执行人郑丽娟。申请执行人郑丽军。被执行人叶洪清。申请执行人郑林顺、郑丽娟、郑丽军与被执行人叶洪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衢开巡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5月26日,郑林顺、郑丽娟、郑丽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叶洪清暂无履行能力。截止2015年6月1日,被执行人叶洪清除支付5000元外,尚欠申请执行人郑林顺、郑丽娟、郑丽军赔偿款165914.45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欠缴案件受理费2282元,执行费2422.95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衢开执民字第61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益群审判员 余忠林审判员 黄慧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吾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