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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一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陆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一初字第217号原告陆某(曾用名吕母令),农民。被告吕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黄翔,广西鹅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5年6月1日以双方经过民政登记处调解达成离婚事宜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黄珠京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贵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