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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春波与张云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波,张云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336号原告李春波,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树江,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被告张云涛,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钟德生,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原告李春波诉被告张云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帮利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助理审判员何源、人民陪审员曾新彩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春波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张云涛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春波诉称:被告张云涛与张云波系兄弟关系。2014年1月,张云波因为工地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李春波提出借款20万元。原告向张云波支付了借款,张云波于2014年1月27日出具了借据,被告张云涛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签字。后张云波因病死亡。原告多次找张云涛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偿还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请求判令被告张云涛履行连带担保责任,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李春波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借款协议1份,证明张云波向李春波借款20万元,张云涛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证据二,借条1份,证明张云涛于2014年1月27日在借条上签名,约定对2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云涛辩称:张云涛是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尚需法庭查明事实后予以确认。借款事实是否发生尚需进一步查明。被告张云涛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张云涛对原告李春波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债务人张云波已死亡,借款是否发生难以确认;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借条约定的保证方式有待确认。对上述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上述真实性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7日,李春波作为出借人、张云波作为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张云波向李春波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四个月。同日,张云波向李春波出具借到李春波现金20万元的借条1份。张云涛在借条上写明本人张云涛愿为张云波借款担保,直至本金滞纳金还清为止。因张云波拖延还款,引起诉讼。另查明,张云波于2014年9月死亡。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当事人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依法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张云涛承担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云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春波偿还借款20万元;二、被告张云涛支付上述款项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未按照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张云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十堰分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十堰广场支行;账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审 判 长  肖帮利代理审判员  何 源人民陪审员  曾新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民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