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3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叶明陆与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张正贵、汪胜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明陆,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汪胜玉,张正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301-2号原告:叶明陆,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高沟镇民主行政村叶村自然村。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29号。法定代表人:刘家静,总经理。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天泰花园2号楼1801室。法定代表人:彭章彬,总经理。被告:汪胜玉,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襄安镇沈马行政村新屋自然村***号。被告:张正贵,男,汉族,住芜湖市无为县襄安镇马腰行政村张洼自然村张洼***号。原告叶明陆诉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汪胜玉、张正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吴小松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人民陪审员 刘新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