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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月凤与河南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民事再审申请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7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月凤,女,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中医院(河南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号。法定代表人:韩丽华,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金娜,该医院员工。委托代理人:上官文庆,该医院员工。再审申请人刘月凤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中医院(河南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以下简称中医学院二附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一终字第1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月凤申请再审称:(一)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为刘月凤手术的是一名护士,不能从事接生手术工作。中医学院二附院在刘月凤生产后没有进行访视并且诊断错误。中医学院二附院违反诊疗常规,拒绝提供病历材料,应当推定中医学院二附院存在过错。2.司法鉴定程序不是唯一必经程序,生效判决把鉴定意见作为唯一证据显属错误。(二)鉴定机构出具的《退案说明》没有经过质证。(三)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医疗侵权诉讼应由医疗机构就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生效判决让刘月凤承担举证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刘月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的事实认定问题。1.刘月凤到中医学院二附院待产,为其接生的医务人员有助产护士资格。中医学院二附院在刘月凤生产后是否访视不是本案争议的关键事实;刘月凤从中医学院二附院复印了相关病历,其称中医学院二附院拒绝提供病历缺乏依据。2.刘月凤主张中医学院二附院违反诊疗常规,将疱状增生误诊为刀口息肉,构成侵权。该诊疗行为需要专门机构进行鉴定,刘月凤也提交申请,要求对是中医学院二附院在诊疗过程中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刘月凤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又提供不出中医学院二附院伪造病历的相关证据,最终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生效判决据此认定刘月凤举证不能并无不当。(二)本案在一审诉讼中,刘月凤提出对中医学院二附院的诊疗行为申请鉴定,因刘月凤对中医学院二附院的病历有异议,鉴定机构将该鉴定退回并作出《退案说明》。一审庭审过程中中医学院二附院曾向刘月凤发问“鉴定为什么不做了”,刘月凤做出了相应回答。说明刘月凤对鉴定退案的情况是明知的,其关于《退案说明》未经质证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三)本案系医疗侵权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受害人应当就侵害人存在过错提供相关证据。刘月凤主张应由中医学院二附院就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于法无据。综上,刘月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月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蒋瑞芳代理审判员  李百福代理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