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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民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会理县金志商务发展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会理县铭源矿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会理县金志商务发展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铭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1223号原告会理县金志商务发展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会理县守府路98号。法定代表人缪婷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会理县铭源矿业有限公司。地址:会理县龙腾小区北街24-28号。法定代表人廖尚林,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会理县金志商务发展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会理县铭源矿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会理县金志商务发展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会理县金志商务发展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会理县金志商务发展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8元人民币,由会理县金志商务发展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会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雅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