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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茶法执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谭传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谭传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茶法执字第365号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郭平,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谭传庆,男。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谭传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茶陵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谭传庆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2014)茶法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去金融、车辆管理、房产、工商等部门就被执行人谭传庆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谭传庆在上述部门无财产登记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谭传庆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谭传庆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胜文审判员  谭玉云审判员  王志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文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