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广安市蜀韵酒业有限公司、罗文磊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安市蜀韵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催字第6号申请人:广安市蜀韵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文磊,董事长。申请人广安市蜀韵酒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0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签发的号码为1020005223441321、出票人为安丘市恒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潍坊青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11月4日、到期日为2015年5月4日、票面金额为贰拾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安市蜀韵酒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德升人民陪审员 宋桂芳人民陪审员 林树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娄圣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