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21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诉被告赵海燕、赵海鸽、刘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赵海燕,赵海鸽,刘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21民初76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被告赵海燕,男,汉族。被告赵海鸽,女,汉族。被告刘婷,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诉被告赵海燕、赵海鸽、刘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限期缴纳后仍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逵代理审判员 赵文彬人民陪审员 赵伏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唐 娉附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