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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广刑初字第107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打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29日由本院决定逮捕。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争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人张某在广丰县五都镇伟民饭店与夏某、俞菊梅、郑某、夏其国、吕忠贤吃晚饭,席间张某喝了两小瓶酒中酒霸,饭后张某搭乘五人去上饶市玩。19时55分许,张某驾驶苏U×××××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二线芦林大桥路段,因超车后避让不及,直接撞到对向驶来的由占某驾驶的赣E×××××中型厢式货车的中段,造成车上驾乘人员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6.41mg/100ml。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经过、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中型厢式��车的载货质量清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常住人口信息表、机动车行驶证,证人占某、徐某的证言,被害人郑某、夏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当晚喝了两小瓶酒中酒霸,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被告人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人张某在广丰县五都镇伟民饭店与夏某、俞菊梅、郑某、夏其国、吕忠贤吃晚饭,席间张某喝了两小瓶酒中酒霸。饭后,夏某等五人搭乘张某的车去上饶市玩。19时55分许,张某驾驶苏E×××××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二线芦林大桥路段,因超车发现对面有车过来避让不及,直接撞到对向驶来的由占某驾驶的赣E×××××中型厢式货车的中段,造成车上驾乘人员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6.41mg/100ml。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在中医院向广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反映了事故发生经过。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支付了赔偿款项,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2014年11月21日晚在芦林大桥路段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被告人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占某负次要责任的事实。2、归案经过,证明发生事故后,张某受伤住院,于当日晚在广丰县中医��向广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反映了事故发生经过。3、血样提取登记表、广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送检血样交接清单、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证明从被告人张某身上抽血送上饶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46.41mg/100ml的事实。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证明事故发生在广丰县广二线芦林大桥路段,现场状况及车辆损毁状况。5、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证明被告人张某驾驶北京现代牌轿车所有人为张永忠的事实。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和恒清驾驶证有效期到2014年3月7日的事实。7、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车辆苏E×××××号小型轿车及赣E×××××号中型厢式货车部件损坏、痕迹系由交通事故二车碰撞所形成。8、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明被告人张某与���害人及其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项,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事实。9、机动车行驶证,证明占某驾驶的中型厢式货车所有人为上饶市德兴市宏业运输有限公司的事实。10、中型厢式货车的载货质量清单,证明占某驾驶的车辆超载的事实。11、证人占某、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21日18时30分许,占某驾驶牌号为赣散落49362中型厢式货车从上饶市往福建方向行驶,当时19时10分许,车辆行驶到广丰县丰溪街道芦林大桥头路段时,对向车道一辆小车超了一辆油罐车,我往右打了一下方向,没有刹车,那小车速度太快就撞到我车子的油箱和水箱,我车子就侧翻了。那辆小车也调了一个头。事故发生后我打了110报警,小车上的伤者由120接走抢救。车上载的是稻谷,大约9000千克的事实。12、被害人郑某、夏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11月21日晚上,几个��友一起在五都卫民饭店吃饭,一个叫小张的喝了两瓶酒中酒霸白酒。饭后我们一行六个人去上饶玩,搭乘小张驾驶的小车,当晚19时50分许在芦林大桥路段时,因车速过快,超车时撞到了对面一辆货车的事实。1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4年11月21日晚,在五都镇吃了晚饭,当时喝了两小瓶酒中酒霸白酒。晚饭后我驾驶车牌号为苏E×××××小车,搭乘夏某、郑某等人去上饶玩。当晚19时50分许车开到广二线丰溪街道芦林大桥路段时,对向驶来一辆大货车,对向的车灯照射我眼睛,我就看不到前方的路况,往道路中心位置打了一下方向,我车就直接碰撞到了大货车的中间油箱位置,导致我的车调了个头,车上人员不同程度受伤,两车损坏的事实。14、视听资料,证明被告人张某系自由供述的事实。15、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张某的出生于1987年5月18日,��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和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并造成人员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能主动向公安交警大队投案,在审理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已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现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5年6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 坚人民陪审员  姚文炜人民陪审员  阮廷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徐海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