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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文茂与张彦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茂,张彦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1431号原告李文茂,男,1972年3月13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委托代理人田兴敏,九台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彦明,男,1981年3月23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委托代理人肖建达,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茂诉被告张彦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茂在立案时申请缓交诉讼费至下判前,现原告李文茂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9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1091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吕 晶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葛意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