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文茂与张彦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茂,张彦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1431号原告李文茂,男,1972年3月13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委托代理人田兴敏,九台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彦明,男,1981年3月23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委托代理人肖建达,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茂诉被告张彦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茂在立案时申请缓交诉讼费至下判前,现原告李文茂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9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1091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吕 晶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葛意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