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国江与张巨波、王艳玲、高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江,张巨波,王艳玲,高风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445号原告张国江,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被告张巨波,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被告王艳玲,女,成年,系张巨波妻子。被告高风云,女,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江与被告张巨波、王艳玲、高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江于2015年6月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国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国江负担。审判员 刘美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