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执字第005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树叶与高陵县鹿苑镇(街办)高家村春城中组土地补偿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叶,高陵县鹿苑镇(街办)高家村春城中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00532-2号申请执行人李树叶,女,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鹿苑镇(街办)。委托代理人郝志会,男,193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县鹿苑镇。被执行人高陵县鹿苑镇(街办)高家村春城中组。负责人刘永红,系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李树叶与高陵县鹿苑镇(街办)高家村春城中组土地补偿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高民一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树叶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1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高陵县鹿苑镇高家村春城中组的财务管理者高陵县鹿苑镇高家村村民委员会在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鹿苑信用社账户中的存款2470元。现申请执行人李树叶已将申请执行案款2420元领走,现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7)高民一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其利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