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2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桂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翁民初字第2986号原告桂某,女,196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陈某,男,195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桂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柳俊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桂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82年经人介绍原、被告结婚,婚后生育两名子女,现均已成家另过,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现夫妻感情已破裂。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起诉至人民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各自承包土地各自承包经营。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常住人口登记卡,用以证明原、被告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事实。被告在本次诉讼中未向本院提供证据。针对原告举证,本院综合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未提出反驳意见,且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根据以上确认的有效证据并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1982年经人介绍原、被告结婚,婚后生育两名子女,现均已成家另过。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现夫妻感情已破裂。另查明,原告在翁牛特旗尚有1人份承包土地。本院认为,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吵架,已使夫妻感情疏远,现在双方又因家庭琐事吵架并分居生活,已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桂某与被告陈某离婚;二、原、被告各自享有承包经营权土地各自承包经营。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原、被告各负担57.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柳俊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永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