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终字第1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四川坤荣劳务有限公司与汪祥、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坤荣劳务有限公司,汪祥,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18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四川坤荣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王昆荣,总经理。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汪祥,男,汉族,1979年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熊道安,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任予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雨岑,女,汉族,1986年8月13日出生。系公司职工。上诉人四川坤荣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汪祥及原审被告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2)金牛民初字第1718、3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四川坤荣劳务有限公司上诉后即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现公告期已经届满,四川坤荣劳务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坤荣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仍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四川坤荣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由四川坤荣劳务有限公司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 健代理审判员 王 嫘代理审判员 陈进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童庆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