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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0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安玉与刘纯永、李玲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安玉,刘纯永,李玲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0865号原告:李安玉,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代理人:蔡雨歌,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纯永,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屈大田,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晁建伍,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玲俐,女,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李安玉与被告刘纯永、被告李玲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安玉及其委托代理人蔡雨歌,刘纯永及其委托代理人屈大田、晁建伍,李玲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安玉诉称:李安玉与李玲俐系父女关系,刘纯永与李玲俐系夫妻关系。刘纯永与李玲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纯永于2009年以经营运输水泥为由,向李安玉借款130000元多,期间偿还了4万多,余款90000元。2012年8月14日,刘纯永因无钱偿还余款,给李安玉出具欠条一份。经多次催要,刘纯永均以种种理由推脱未还。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纯永偿还借款90000元及相应的银行利息。李安玉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李安玉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李安玉的诉讼主体资格:2、刘纯永的户籍信息及李玲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刘纯永及李玲俐的基本情况;3、婚姻登记申请书及婚姻状况证明,证明刘纯永与李玲俐系夫妻关系;4、欠条一份,证明刘纯永欠李安玉90000元。刘纯永在庭审中辩称:欠条上没有约定利息,不应承担利息;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刘纯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李玲俐在庭审中辩称:债务是事实。李玲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刘纯永对李安玉所举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2、3、4均无异议;李玲俐对李安玉所举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2、3、4均无异议。结合庭审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对李安玉所举证据审核认定如下:李安玉所举证据1、2、3、4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性,刘纯永、李玲俐且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对上述证据的分析与认定,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刘纯永、李玲俐系夫妻关系,李安玉、李玲俐系父女关系。刘纯永在与李玲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李安玉借款,后偿还一部分,尚欠李安玉90000元。刘纯永于2012年8月4日给李安玉出具欠条一份,欠条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经李安玉多次催要,刘纯永均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本案中,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李玲俐与刘纯永系夫妻关系,且在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夫妻共同偿还。李安玉要求刘纯永、李玲俐共同偿还借款9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的借款未约定借款利息,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自李安玉主张权利之日起,刘纯永、李玲俐应承担该笔借款的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纯永、被告李玲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安玉借款9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3月5日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刘纯永、被告李玲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欢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六条规定计息。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贷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