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黄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黄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106号原告赵某某,男,住沈丘县。被告李某甲,女,住沈丘县。被告李某乙,男,住址同上,系被告李某甲之父。被告黄某某,女,住址同上,系被告李某甲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黄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许士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周抗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