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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黄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黄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106号原告赵某某,男,住沈丘县。被告李某甲,女,住沈丘县。被告李某乙,男,住址同上,系被告李某甲之父。被告黄某某,女,住址同上,系被告李某甲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黄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许士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周抗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