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黄寿英与德里夏提、阿依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寿英,德里夏提,阿依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400号原告:黄寿英,女,汉族,农民。被告:德里夏提,男,哈萨克族,农民。被告:阿依登,男,哈萨克族,成年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寿英诉被告德里夏提、阿依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寿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寿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黄寿英负担。审 判 长 玉山.依马木夏人民陪审员 黄 延 军人民陪审员 邬 元 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潇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