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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黄寿英与德里夏提、阿依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寿英,德里夏提,阿依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400号原告:黄寿英,女,汉族,农民。被告:德里夏提,男,哈萨克族,农民。被告:阿依登,男,哈萨克族,成年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寿英诉被告德里夏提、阿依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寿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寿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黄寿英负担。审 判 长 玉山.依马木夏人民陪审员 黄  延  军人民陪审员 邬  元  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潇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