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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家美与王家仁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中止审理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美,王家仁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0289号原告:张家美,女,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王家仁,男,195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美与被告王家仁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美向本院提供一张诉讼费预收据,用于证明其与被告王家仁之间就承包土地的相关权属问题已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杨明武代理审判员  余 彪人民陪审员  曹胜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仕宏附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