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耀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天有与被执行人刑爱侠、王国荣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有,邢爱侠,王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耀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李天有,男,汉族,铜川市人。被执行人邢爱侠,女,汉族,铜川市人。被执行人王国荣,男,汉族,铜川市人。李天有与刑爱侠、王国荣健康权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耀民初字第004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刑爱侠、王国荣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李天有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955元。本案在执行中,于2015年1月6日依法立案,于2015年1月6日向刑爱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955元、负担受理费25元,案件执行费50元。因刑爱侠未自觉履行,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依法追加刑爱侠丈夫王国荣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国荣银行存款203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该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4)耀民初字第00421号民事判决主文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文审 判 员 李科锋人民陪审员 赵文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满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