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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执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志强与被执行人马强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执字第144-5号申请执行人高志强,男,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包头市昆区。被执行人马强,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包头市昆区。申请执行人高志强与被��行人马强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的(2014)昆执字第14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马强所有的房产一套。现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高志强同意被执行人马强以其所有的房产抵偿全部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强所有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蒙审判员 唐文山审判员 裴向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姜晓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