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法派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赵某甲诉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盘法派民初字第210号原告:赵某甲,男,白族,1978年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无业,住云南省昆明市.被告:王某,女,汉族,1987年1月29日出生,在中国珠宝上班,住云南省昆明市.原告赵某甲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甲及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已无感情,请求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王某辩称:同意离婚,要求抚养孩子,孩子生病也是被告支付抚养费,家庭开支也是被告承担。综合原、被告诉辩主张,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以下问题存在争议: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对本案双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结合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2009年经朋友介绍认识,于2012年5月22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11月17日共同生育女儿赵某乙。夫妻共同财产有:2013年4月花费34000元购买的一辆云A771**号“神龙富康”牌小型轿车,现在价值16000元。原、被告无共同债权债务需要分割。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过程中不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缺乏相互沟通,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现原告和被告均要求离婚,说明双方已不珍惜彼此夫妻感情,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女儿赵某乙抚养问题,被抚养人赵某乙现年2岁,从有利于被抚养人成长,由被告王某抚养较为适宜,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云A771**号“神龙富康”牌小型轿车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8000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婚生女赵某乙由被告王某抚养,原告赵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到赵某乙年满18周岁止;三、云A771**号“神龙富康”牌小型轿车归原告赵某甲所有,原告赵某甲补偿被告王某人民币8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 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江昌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