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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执字第2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天津东疆航运有限公司与南通现代海运有限公司、金华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东疆航运有限公司,南通现代海运有限公司,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功执字第202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东疆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东疆保税区美洲路联检服务中心六层6032-17房间。法定代表人王安平,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南通现代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外环西路104号。法定代表人金华,总经理。被执行人金华。申请执行人天津东疆航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现代海运有限公司、金华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滨功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东疆航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南通现代海运有限公司、金华履行给付欠款3859235.94元、案件受理费37673元、公告费600元,以3859235.94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南通现代海运有限公司、金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天津东疆航运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南通现代海运有限公司、金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天津东疆航运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为欠款3859235.94元、案件受理费37673元、公告费600元,以3859235.94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天津东疆航运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南通现代海运有限公司、金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仇立昌代理审判员  张红杰代理审判员  赵郡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