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韩立东与中煤矿建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立东,中煤矿建总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107号原告:韩立东,男。委托代理人:牛家武、戚长干,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煤矿建总医院。法定代表人:杨嗣安,院长。委托代理人:周君、韩斌,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立东与被告中煤矿建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立东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立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群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丰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