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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3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顺鸿达航空机票代理服务中心与于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顺鸿达航空机票代理服务中心,于红

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39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顺鸿达航空机票代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桦皮厂*号桃园写字楼*层。法定代表人李文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乐,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红,女,1971年2月6日出生。上诉人北京顺鸿达航空机票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顺鸿达中心)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25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顺鸿达中心于2015年6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顺鸿达中心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顺鸿达航空机票代理服务中心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元,均由北京顺鸿达航空机票代理服务中心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丰伦代理审判员  杨志东代理审判员  闫 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马卫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