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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执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建生申请执行达州市保利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生,达州市保利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428号申请执行人吴建生,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25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达州市保利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孟初,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通川民初字第18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劵、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达州市保利工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达州火车站支行的存款13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珑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