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商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淄博金海世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亚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金海世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商初字第301号原告:淄博金海世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财富大厦624房间。法定代表人:张梅,经理。被告:张亚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金海世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亚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金海世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苗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焦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