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关铭祥与台州市和紫胶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铭祥,台州市和紫胶带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150号原告:关铭祥。委托代理人:黄叶明。被告:台州市和紫胶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关铭祥诉被告台州市和紫胶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关铭祥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铭祥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铭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关铭祥负担。审 判 长 葛欠喜代理审判员 黄 维代理审判员 李海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丁吉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