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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终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曾光如、冯银付、徐荣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终字第002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住所地新野县城人民路中段。负责人孙玲,任该公司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王红玫,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光如,男。委托代理人罗景明,新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银付,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荣亮,男。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曾光如、冯银付、徐荣亮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野县人民法院(2014)新城民初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6月1日以已与被上诉人曾光如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314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池涛审判员  张继强审判员  赵 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