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东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鲍小平与孙晓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小平,孙晓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鲍小平。被执行人孙晓琴。鲍小平与孙晓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眉东民初字第25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孙晓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鲍小平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内容为:孙晓琴协助鲍小平办理玫瑰园12区25幢2单元2楼2号房屋的过户手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眉山市房管局送达了生效法律文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眉山市房管局已为鲍小平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553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 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一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