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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王某雄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雄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251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雄,男,198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因本案于2015年3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均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5)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雄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文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下旬,邱某安、童某贵(均已判决)伙同“昂狗”、“大客”、“小客”、“肉丸”(均另案处理)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经商量后在惠州市惠阳区平潭镇独石村委会某某村XXX号居民房围墙南侧一临时工棚开设赌场,同时提供扑克牌和一张赌台等赌博工具供他人赌博。被告人王某雄和尹某华、陈某日、陈某辉(均巳判决)以每天100元的报酬在该赌场负责发牌、协助抽水、望风等。2014年8月9日凌晨,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捣毁该赌场,当场抓获邱某安、童某贵、尹某华、陈某日、陈某辉及童爱家等参赌人员并当场缴获水钱2250元、赌资6165元及赌博工具一批。2015年3月17曰,被告人王某雄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抓获经过等。被告人王某雄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王某雄主动投案自首,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下旬,邱某安、童某贵(均已判决)伙同“昂狗”、“大客”、“小客”、“肉丸”(均另案处理)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经商量后在惠州市惠阳区平潭镇独石村委会某某村XXX号居民房围墙南侧一临时工棚开设赌场,同时提供扑克牌和一张赌台等赌博工具供他人赌博。被告人王某雄和尹某华、陈某日、陈某辉(均巳判决)以每天100元的报酬在该赌场负责发牌、协助抽水、望风等。2014年8月9日凌晨,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捣毁该赌场,当场抓获邱某安、童某贵、尹某华、陈某日、陈某辉及童爱家等参赌人员并当场缴获水钱2250元、赌资6165元及赌博工具一批。2015年3月17曰,被告人王某雄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被告人王某雄的供述;同案人邱某安、童某贵、尹某华、陈某日、陈某辉的供述;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查记录;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4)惠阳法刑一初字第364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雄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雄协助他人开设赌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故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雄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2015年7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翟雄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耀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