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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非诉行执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淮安市淮阴区卫生局与淮安市吴集镇初级中学卫生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淮安市淮阴区卫生局,淮安市吴集镇初级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非诉行执字第00108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卫生局(以下简称淮阴区卫生局)。法定代表人洪宝。委托代理人王春红。委托代理人刘燕。被执行人淮安市吴集镇初级中学。法定代表人陈彩明。淮安市淮阴区卫生局与淮安市吴集镇初级中学卫生行政非诉一案,淮安市淮阴区卫生局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淮卫水罚(20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决定书: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工商银行淮安王营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因被执行人淮安市吴集镇初级中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卫生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淮安市吴集镇初级中学交款人民币2000元至本院,本院已于2015年6月1日转付给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卫生局,被执行人淮安市吴集镇初级中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卫生局谈话告知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淮安市吴集镇初级中学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卫生局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淮安市吴集镇初级中学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卫生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回执、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卫生局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淮安市吴集镇初级中学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淮安市吴集镇初级中学交款人民币2000元至本院,本院已于2015年6月1日转付给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卫生局,未发现被执行人淮安市吴集镇初级中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卫生局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淮安市吴集镇初级中学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卫生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安市淮阴区卫生局淮卫水罚(20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淮安市吴集镇初级中学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卫生局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海兰审 判 员  姚立勇代理审判员  孙海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