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刘长秋与季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秋,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法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刘长秋,住通河县。被执行人季伟,住通河县。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商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刘长秋申请执行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0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刘长秋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法执字第18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逾期没有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法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力。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观海审判员 袁海峰审判员 高岩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邴云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