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寿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胡召生与李黄清、李忠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召生,李黄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胡召生,男,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李黄清,男,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系被执行人李黄清之妻。申请执行人胡召生与被执行人李黄清、李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2014)寿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召生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黄清、李忠英返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立案后,本院同日向被执行人李黄清、李忠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失信人员名单的风险提示和限期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2015年3月2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李黄清、李忠英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执行中,本院据据查控系统等,全面调查了被执行人李黄清、李忠英的财产及履行义务能力等情况,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又举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和被执行人现在去向着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寿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高飞审判员  范希耀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龙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