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溪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溪刑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江安县,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江安县。2011年10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12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6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2013年8月4日因涉嫌赌博被抓获,同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抓获,同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宜宾市南溪区看守所。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诉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海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初至8月初的近两个月时间,王某某(在逃)伙同被告人魏某某(在逃)、曹某甲(在逃)、熊某某(在逃)、黄某某(已移诉)、“拐总”(身份未核实,在逃)、钟某某(已移诉)、被告人唐某某、郭某甲(已移诉)、万某某(身份未核实,在逃))等人在南溪区马家乡农村合伙开设赌场进行赌博。为逃避公安查获,王某某等人选择马家乡农村的三处农户家作为赌博地点,进行赌博犯罪活动。赌场从下午2点过至6点过,以“筒子二八”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场按照庄家每盘赢利的10%来提取牌钱作为赌场的收入。王某某、魏某某、熊某某、曹某甲、黄某某、“拐总”等人在赌场轮流坐庄并抽头牟利。王某某等人安排被告人唐某某和钟某某专门在赌场里面洗发牌和“望风”,每天向每人发四百元的工资;安排郭某甲、郭某乙、易某某为赌场望风,每天向他们发三百元的工资;安排万某某在长宁县专门登记赌客驾驶的车辆,便于向赌客发油费补助,每天向他发三百元工资;安排被告人徐某某、何某甲运送赌客来往于赌场,每天向他们发三百元至四百元的工资。赌场为吸引赌客到赌场赌钱,还向每个到赌场里面参与赌博的赌客发数百元钱补贴(俗称“油嘴钱”)。赌场还向每个开车到赌场来的赌客发两百元的油费补贴。为此,赌场还安排专人在下场镇高速路出口附近为开车来赌钱的赌客登记车牌,以便发放邮费补贴。在此期间,赌场的人气不断聚集,每场赌局由最初的十多、二十个赌客,不断的增加,由于参赌人员过多,导致农户家已容纳不下这么多的赌客,王某某、魏某某、熊某某、曹某甲等又商议将赌博地点迁至马家乡头的山林里。在此期间,赌场获取非法利益数十万元。2013年7月初至2013年8月3日,因赌客过多,赌场不得不迁出农户家里,所以赌场选择了五、六处山林山头作为赌博地点,但赌场的管理工作人员和经营管理模式未变,致使参赌人员更多,少则五六十个赌客,多则上百个赌客。在赌场经营的最后十余天,赌场为获取更多的暴力,也会按照赌客每盘赢利的5%提取“盅盅钱”。在此期间,赌场获取非法利益上百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某辩称:我在赌场只上了十多天班,是龙龙叫我去上班的。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初,王某某(在逃)、魏某某(在逃)、曹某甲(在逃)、熊某某(另案)、黄某某(已判)共同商议在宜宾市南溪区马家乡开设赌场,赌博地点为马家乡的茶馆、农户家。赌场每天的经营时间为下午2时许至下午6时许,赌博方式是“筒子二八”,一庄三闲,100元起注,每局提取庄家赢钱的10%作为赌场收入。王某某、魏某某、曹某甲等人轮流在赌场坐庄并抽头牟利,钟某某负责在赌场洗发牌。赌场为吸引赌客,每天赌场结束后,向赌客发放100元至500元不等的“油嘴钱”,向开车到赌场来的赌客发放每台车200元的油费补贴。2013年7月初,因赌场的赌客过多,王某某、魏某某、曹某甲等人将赌场迁至马家乡山上的竹林里,赌博方式和经营时间不变。被告人唐某某在王某某等人安排下在赌场负责洗发牌,每天工资400元,一直到2013年7月底被告人唐某某离开赌场。为获取更多的利润,赌场每局提取庄家赢钱的10%、闲家赢钱的5%作为赌场的收入。赌场一直经营至2013年8月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为止。在此期间,赌场人数每场多达百余人。被告人唐某某共从赌场领取工资数千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1、立案决定书、受理案件登记表,证实本案受案立案情况;2、证人郭某甲的证言,证实前天晚上7点过,易某某叫自己帮赌场望风,每天200元,他叫自己注意警车、面包车和大篷车,如果车上有几个人就去问他们干什么的。昨天自己在马家乡社林村乡中,与被抓那次相隔一、两公里的山坡上望风,易某某给了自己200元钱。今天中午,易某某骑摩托车将自己带到了被抓的那个地方望风,后来就被警察抓了。望风的时间是中午一点半到下午六点半。易某某帮赌场望风有十多天。知道赌场的老板有熊某某、魏某某、曹某乙;3、同案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1)同案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是从今年(2013年)6月份开始经营赌场的,中间停了几天,最开始是自己和魏某某、熊某某、曹某甲、黄三胖子五个人当老板,“拐总”大概是7月份进来当老板的。赌博方式是用麻将牌推筒子,赌场除去开销后,剩余的钱6个老板平分。赌场开始的时候在马家华林村的游学林和一个姓徐的家里赌。在他们两个的家里差不多整了一个月左右,后来参赌的人多了,大家就把赌场设在马家乡的野外,地点是不固定的,基本上都是找有竹林、有一块平坝的地方。赌场的赌注最少是100元,不封顶,最多的时候看到一注是一万元。整个赌场流动的钱最多时有十多万,少的时候也有几万块。赌场的牌手是钟某某、“龙龙”、“鸭子”,“龙龙”没干后,“鸭子”才接手的,牌手主要是洗牌和发牌,牌手不参与赌,他们的工资是每天300元或是400元。最开始一个多月的时候,赌场只提庄上赢了的钱,提的是10%,即1000元提100元,到了7月中旬,就开始庄家和闲家都提,庄家赢了提10%,闲家赢了提5%,每天多的时候能提五、六万,少的时候一千多都有。“拐总”进来后,就说要有人望风,于是赌场就安排了郭某乙、郭某甲、易某某负责望风,他们的工资也是每天300元或是400元,钟某某、“龙龙”、“鸭子”没发牌的时候也去望风。马家的何某乙和徐某某有长安车,赌场就请他们两个专门为赌场接送赌客,每天的工资也是300元至400元。熊某某的老表万某某在下场专门管理车子,指挥那些接送赌客的车子停在什么地方,他的工资也是每天300元至400元。赌场里面放水的有“石八”和一个外号“小乌龟”的,水钱的利息是每天5分,即1000元每天的利息是50元。赌场每天还为参赌的人提供烟和水,其他车子接了赌客来参赌的,每个车子200元,参赌的人在赌场结束后每人发100元至500元不等,赌的大的、下注多的就发500元,依次往下,最少的发100元。赌场每天开支多的时候每天有两、三万,少的时候两、三千。赌场开始的时候每天参赌的人员有10多个人,后来是好几十人,“拐总”进来后,多的时候每天有100多人。在赌场经营期间,自己总共分得7万余元“盅盅钱”。经辨认指出,魏某某、熊某某、曹某甲、黄某某(黄三胖子)是赌场的老板,钟某某是赌场的牌手,郭某乙、郭某甲、易某某是负责为赌场望风的,何某甲、徐某某是赌场专门负责接收赌客的;(2)同案人魏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赌场的老板有自己、曹某乙、王某某、熊某某,在赌场开起十多天后,“黄三”也加进来坐庄分“盅盅钱”当老板,但他进来只当了二十多天的老板,就因为输太多钱跑了,“拐总”在“黄三”离开后也加进来坐庄分“盅盅钱”当老板。2013年6月初,自己和王某某在江安镇滨江广场喝茶时,他邀约自己一起开赌场,定的赌场地点在马家,因为马家到处都是山,隐蔽性好,赌博方式是“筒子二八”,提庄家赢钱的10%作为“盅盅钱”,确定老板每人推5条牌就换庄。后来王某某还打电话给曹某乙和熊某某,最后确定赌场的老板就是四人。赌博地点是王某某在选择,都在马家的乡头,刚开始在马家到下场公路左边一家茶馆、及茶馆往下场方向走五百米左右的公路右侧的一幢两层楼房的农户家里、还有一处是据在上一处农户旁的村道进去七、八百米元的一幢平房的农户家里。过了一个月左右的时间,来赌钱的人越来越多,农户家里已经容不下这么多人,就将赌场换在山坡空旷的地方,也就是被警察抓的那个地点,除此之外,另外还有三个山头也在开赌场。赌场前后开了四、五十天时间,几乎每天都在开,每天从下午两点一直赌到下午六、七点钟。赌场是100元起注,封注就开庄家和赌客商量。赌场开始时,场子里每局也就三、五几千元的押,后来赌客多,每局就有一、两万,甚至更多。赌场靠提“盅盅钱”赢利,几个赌场老板都在提,有时候钟某某也会帮着提,最开始就提庄家赢钱的10%,后来在赌场被抓钱几天开始,赌场也提赌客赢钱的5%。赌场的人员除了赌场老板后,提“盅盅钱”的人,洗牌发牌的人,望风的人,开车接送赌客的人,这些人员都是王某某安排的,他们的工资都是三、四百元。另外赌场里面有放水钱的人,但不是赌场老板在放水钱。赌场最开始是钟某某和“龙龙”在负责洗发牌,后来“龙龙”离开赌场后就由唐某某来接替他。赌场安排了“小三”负责望风,有时候几个老板也会去望风,是为了确保安全。“石八”和“小乌龟”在赌场里面放水,利息是5%。赌场安排了万某某在长宁下场镇“六六茶馆”登记开车来赌钱的赌客的车牌,赌场结束后会给开车的赌客发油费补贴。客车接送赌客的面包车是王某某联系的,赌客要么自己开车到赌场,要么坐车到下场,再坐接送赌客的面包车到赌场。赌场结束后,还会给赌客发“油嘴钱”,赌的大赌客每天发三、四百元,脸生、不熟悉的发一、两百。前期每天的赌客也就一、二十,二、三十个人,后期每场赌局有六、七十个人,甚至上百人。前期赌场提的“盅盅钱”也少,每次除去开支,自己一般分得一、两千元,甚至两、三百都分过,后期“拐总”参与进来后,参赌的人多了,少的时候每天分得六、七千,多的时候每人每天分得一万来块,但是这样的情况不超过七天,自己前后总共可能分得十万元左右,“黄三胖”只参与了二十来天,分的钱要少点,有几万块,“拐总”是后期来的,可能也有几万元。经辨认指出,曹某甲、王某某、熊某某、黄某某(黄三)是赌场的老板,郭某乙、郭某甲、易某某是为赌场望风的人,钟某某、唐某某是在赌场洗发牌的人,徐某某、何某甲是专门负责接送赌客的人;(3)同案人曹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6月初的一天,王某某打电话叫自己和他、魏某某一起合伙在马家开赌场,赌场老板有自己、王某某、魏某某、熊某某、“黄三”。最开始赌场开起的时候选择了马家朝下场方向走的一家茶馆和两家农户的场坝里进行赌博。后来赌客多了后,重新选择了大约六处地方轮换赌博,都是在马家的山里面。赌场前后经营的时间是从2013年6月初到2013年8月3日被抓那天,中间断断续续的停过几天,大约开了50多天,每天从下午两点过到下午六点过。赌博的方式是“筒子二八”,一庄三闲,赌客们再闲家下注,100元起注,有的赌客一局下注三、四千元,每一局赌桌上少的时候有四、五千,多的时候有一万多。赌场每局提庄家赢钱的10%、闲家赢钱的5%作为“盅盅钱“,是自己和熊某某、魏某某、王某某换着提。赌场里面发牌的是钟某某和一个绰号“鸭子”的娃儿,他们轮着发牌和望风,他们的工资是每天400元,还有一个姓郭的男子负责望风,他的工资是每天300元,熊某某喊了一个叫万某某的在下场那里登记接送赌客车子的车牌号,好在赌场结束后发钱给这些车子。赌客的车子一般停在下场高速出口的一个加油站或下场镇里面。赌场结束后,会给开车的人每辆车200元的“车补”。一个叫“十八”的和一个“小乌龟”的人在赌场里面放水。赌场还会在结束后给赌客发一、两百元的“油嘴钱”。赌场里的赌客少的时候只有10来个人,到了后期,多达七、八十人。赌场提的“盅盅钱”扣除每天的开支后,剩余的钱四个老板平分。最开始的时候每人能分二百至伍百元不等,到了后期,每人能分三、四千元左右,自己总共分得了六、七万的“盅盅钱”,钱都是平分的,算下来总共提了三十来万的“盅盅钱”。自己主要负责赌场里的烟和水,熊伟和魏某某负责给赌客发“油嘴钱”和“车补”,王某某负责选择赌博地点和布置赌场。几个老板要轮流坐庄赌钱,如果有赌客愿意坐庄就让他们。“黄三”后来因为输的多了跑了,在被抓前二十来天,“拐总”也参与进来一起开赌场,他在这段期间内分了一、二万元。经辨认指出,王某某、熊某某、魏某某、黄某某是赌场的老板,钟某某和唐某某负责在赌场发牌和望风,郭某乙、郭某甲、易某某负责在赌场望风,他们的工资是每天300元至400元,徐某某和何某甲专门负责为赌场接赌客,每天的工资是300元至400元;(4)同案人钟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自己从2013年6月10多号到8月初,都在马家的赌场里负责发牌,一般时每天三、四百元工资。赌场的老板有魏某某、曹某乙、王某某、熊某某,自己是王某某叫过去的。赌博方式是“筒子二八”,庄家由几个老板轮流当,100元起注。赌场里还有个叫“鸭子”的参与发牌,在他之前是“龙龙”发牌。有两个姓郭的双胞胎在赌场里望风,还有人在赌场放水。赌场老板每盘都要提“盅盅钱”,庄家赢了一般提10%,闲家赢了一般提5%。来赌场的赌客一般每次都是七、八十人,他们一般都是坐车子来,赌场老板一般是一个车子给200元油钱。经辨认指出,曹某甲、王某某、魏某某、熊某某、黄某某是赌场的老板,郭某乙、郭某甲、易某某参与赌场望风,唐某某即“鸭子”,徐某某、何某甲系赌场请来专门开车接送赌客的人;(5)同案人易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7月的一天,曹某甲叫自己去帮他们“坐会路口”,就是帮他们望风,曹某甲叫自己看到警车和大篷车就跟他打电话,一共去了12天,前11天的工资是每天200元,被抓的那天他们给的是300元。听说赌博方式是“筒子二八”。自己是在马家乡到下场镇那条路望风,地点是他们找的,打电话叫自己去哪儿望风,自己就去。知道马家乡的何某甲和徐某某用自己的面包车专门负责帮赌场接送参赌的人,望风的还有一对姓郭的双胞胎兄弟。每次望风后。下午6点半至7点的样子,赌场的人就拿工资给自己。知道赌场的老板有曹某甲和魏某某;(6)同案人徐某某的供述,证实大概是2013年7月份左右,何某甲打电话说王某某喊帮接下人,每天200元钱,自己就答应了。每次都是何某甲打电话给自己,然后自己就和他一起开车到下场去将人接上山之后到大田坝(小地名)、寨子山(小地名)、还有一个地方是青年村里面。这些人都是上山赌钱的。一般都是何某甲拿钱给自己,有一两次是王某某直接给自己的。一共接了十来天人,收了2000多元钱;(7)同案何某甲的供述,证实大概在2013年7月份左右,王某某打电话叫自己帮他在下场接人,每天三百元钱,之后由于太热,他就加了一百元钱。接的人都不认识,有两次是在下场的六六茶楼门口,还有几次是在加油站门口,自己将人带到王某某指定的地点,有几次是社民村的尖顶岩(小地名),还有几次是社民村的大田(小地名),到了这几个地方后,赌客就自己下车了。钱是每天结账,有时是王某某给自己,有时是他叫别人拿给自己的,一共好像接了十多天,每天大概要接三十多人左右,他一共给了自己四千元左右的样子。赌场被抓了后,才知道王某某和曹某乙是赌场的老板;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自己于2013年7月10日左右参与赌场工作,主要是负责帮庄家洗牌,每天400元的工资,这个工作是“庙文龙”让给自己的,他要分一半的工资,后来到7月底的时候,自己就没有去上班了。赌场的老板有魏某某、曹某乙、王某某、熊某某、“黄三胖子”、“拐总”,后来“黄三胖子”输多了跑了。案发当天自己是去赌场赌钱的,赌博方式是“筒子二八”,一庄三闲,每局的赌资都有一、两万元,多的时候有十万元左右。有几个四、五十岁的男的为赌场望风放哨,万某某在赌场登记赌客车牌,赌场发牌的还有“钟成龙”,不认识赌场开车接送赌客的人,但知道他们接赌客的地点在下场镇的“六六茶坊”旁边和下场镇高速路口的加油站。赌场老板每局提庄家赢钱的10%、闲家以及旁边下散注赢钱的5%作为“盅盅钱”,有天看到过王某某打开装“盅盅钱”的箱子,看到总共有四叠,每叠可能有三、四万,那天至少有10多万的“盅盅钱”,之后他和熊某某从中拿了二、三万出来发给参赌的人,就是“油嘴钱”。赌场的位置几乎每天都在换,但都是在被抓那个位置附近。经辨认指出,熊某某、王某某、曹某甲、魏某某是赌场的老板,钟某某系在赌场帮助洗牌的人;5、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文件,证实被告人唐某某于2012年6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缓刑考验期为2012年6月15日起至2013年12月14日止;6、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唐某某系已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已达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为获取高额报酬为赌场工作,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唐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又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法律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撤销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12)江安刑初第44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6年5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况文静审 判 员  何夙志人民陪审员  尹 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秀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