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广安新鸿实业有限公司与张家政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新鸿实业有限公司,张家政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1363号原告广安新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人民路119号附203号。法定代表人胡山城,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铁军,男,生于1971年9月20日。被告张家政,男,出生于1934年4月7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闫晓辉,男,生于1960年5月1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新鸿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政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安新鸿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安新鸿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新鸿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广安新鸿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章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胡秋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