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凉中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杨少全诉雷富元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少全,雷富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民初字第162号原告杨少全,男,1970年4月5日出生,彝族,。委托代理人程恒飞,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雷富元,男,1956年3月2日出生,彝族,。原告杨少全诉被告雷富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发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莉、人民陪审员段元贵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朱国锋担任记录,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少全及其委托代理人程恒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雷富元经本院于2015年3月14日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少全于2015年6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杨少全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少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25.00元整,减半收取人民币7,062.50元整,由原告杨少全负担。审 判 长 杨发蓉审 判 员 刘 莉人民陪审员 段元贵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朱国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