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吕民初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孙某与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吕民初字第00412号原告孙某。被告施某。���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孙某承担。审判员 张红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晓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