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洛川民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陈爱辉与李雄、陈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辉,李雄,陈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川民初字第00459号原告陈爱辉,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洛川县京兆乡来往行政村人,住该村。被告李雄,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洛川县京兆乡伏益行政村人,现住洛川县凤栖镇城关七队。被告陈翠,女,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洛川县京兆乡伏益行政村人,住该村。系被告李雄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辉与被告李雄、陈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爱辉于2015年6月1日以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翠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爱辉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爱辉撤回起诉。审判员  郑晓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吕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