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破(预)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杨红与温州市统纳鞋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红,温州市统纳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破(预)字第5号申请人:杨红。法定代理人:苏木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小燕。被申请人:温州市统纳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环。2015年3月27日,申请人杨红向本院申请对温州市统纳鞋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14年6月1日,申请人杨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温州市统纳鞋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上述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红撤回对温州市统纳鞋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员 谢 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黎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