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薛小信与吴书传、薛宁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小信,吴书传,薛宁宁,韩乐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453号原告薛小信,农民。委托代理人马连东,法律工作者。被告吴书传,农民。被告薛宁宁,农民。被告韩乐园,农民。原告薛小信与被告吴书传、薛宁宁、韩乐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薛小信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新所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薛小信的委托代理人马连东到庭参加诉讼,吴书传、薛宁宁、韩乐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小信诉称:2012年12月16日,被告一因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现金3万元整,并由被告二、被告三担保,三被告在原告处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中约定使用期限至2013年4月16日止。约定利息月息2分,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2年,如到期不还应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上门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为此给原告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被告吴书传、薛宁宁、韩乐园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方在庭审中提交的一份《借款协议》载明:“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薛大信。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吴书传。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薛宁宁、韩乐园。甲乙丙三方经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该借款不得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二、借款期限为4个月,自2012年12月16日起至2013年4月16日止。三、(1)丙方作为乙方的担保人,应充分解读并认同协议的所有条款,自愿为乙方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丙方为数人的,各保证人之间为连带共同保证。(3)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4)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两年。四、乙方应保证按时归还借款,如到期不还应向甲方支付月利率2%的利息,还应向甲方支付借款本金30%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代理费等费用。五、如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六、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七、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甲方:薛大信。乙方:吴书传。丙方:薛宁宁、韩乐园。”原告方在庭审要求被告自2013年4月17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至还清借款为止。以上事实,有原告方的庭审陈述及其提交的《借款协议》1份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薛小信与被告吴书传、薛宁宁、韩乐园之间的借贷及担保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吴书传应当承担向薛小信偿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薛宁宁、韩乐园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的逾期还款利息为月息2%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对原告方要求被告自2013年4月17日按月利率2分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书传、薛宁宁、韩乐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书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薛小信支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3年4月17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薛宁宁、韩乐园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吴书传、薛宁宁、韩乐园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袁新所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 林婷婷书 记 员 刘 平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6页共6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