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刑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李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穴刑初字第00097号公诉机关武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金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份,武穴市宏森物流公司���其所有的一辆鄂A×××××欧曼牌蓝色重型仓栅式货车以日租金250元租赁给被告人李某用于运输。因李某外欠赌债被债主逼债,2014年7月31日上午,李某在朋友刘汉高的介绍下找到被害人胡某,李某谎称货车为自己所有,并以该货车作为抵押物,先后两次从胡某手中借现金45000元,后李某将借款用于偿还赌债及挥霍。在胡某的催促下,李某于2014年8月23日还款11000元。2014年8月24日,胡某得知抵押货车为宏森物流公司所有后,与该公司经理吴国强一起到武穴市公安局报案。2014年9月5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明、办案说明;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借条;被告人李某户籍证明���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赃款部分已退,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16年9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