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刑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麻立忠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明刑初字第00068号公诉机关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麻立忠,男,回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解放北路****栋A-21-A(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2015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忠春,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麻立忠犯诈骗罪、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元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麻立忠及其辩护人李忠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诈骗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麻立忠于2014年5月,在本溪市明山区北地附近,隐瞒其已将“本田CRV”车辆卖给他人的事实,使用虚假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将该车辆再次卖给被害人赵某某,骗得人民币10万元。二、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犯罪事实(一)被告人麻立忠于2012年,为抵押借款,伪造“本溪钢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部”印章,加盖于本溪市溪湖区峪中一道街7-1栋(45B)2号(1)、(2)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经鉴定:该“本溪钢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部”印文与样本印文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二)被告人麻立忠于2011年,为抵押贷款,在本溪市明山区东芬附近,伪造“本溪市房产产权管理处发证专用章”,加盖于本溪市明山区文化路23栋1层10号、-1层10号房产证上。经鉴定:该“本溪市房产产权管理处发证专用章”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被告人麻立忠被扭送归案。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相关书证、被告人麻立忠的供述与辩解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麻立忠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诈骗罪、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麻立忠犯诈骗罪、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麻立忠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麻立忠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麻立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起止日期以执行通知书为准;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麻立忠诈骗所得未返还的财物,返还给被害人赵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季蕴芹人民陪审员 丁亚珍人民陪审员 曹锡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荆娜媛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2--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