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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一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黄立华与杨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立华,杨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447号原告黄立华,农民。被告杨群,农民。黄立华诉杨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立华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立华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黄立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继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韦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