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一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黄立华与杨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立华,杨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447号原告黄立华,农民。被告杨群,农民。黄立华诉杨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立华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立华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黄立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继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韦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