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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民一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杨远红诉李国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远红,李国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985号原告杨远红,男,1982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被告李国才,男,1966年7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原告杨远红诉被告李国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无法与被告李国才联系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远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75元,由原告杨远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 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周雅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