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民一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杨远红诉李国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远红,李国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985号原告杨远红,男,1982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被告李国才,男,1966年7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原告杨远红诉被告李国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无法与被告李国才联系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远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75元,由原告杨远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 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周雅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