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商初字第0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丹阳龙江钢铁有限公司与上海振斌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郑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龙江钢铁有限公司,上海振斌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郑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商初字第000106号原告丹阳龙江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新港路111号。法定代表人曾昭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兴,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振斌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在上海市砖桥钢材市场B幢11号。被告郑彬。原告丹阳龙江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振斌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郑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丹阳龙江钢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阳龙江钢铁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6577元,减半收取28288.50元由原告丹阳龙江钢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葛荣贵代理审判员 张 敏代理审判员 陶 然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韦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