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马执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曾敬与福州恒质鞋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敬,福州恒质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569号申请执行人曾敬,女,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被执行人福州恒质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法定代表人李桥兵。申请执行人曾敬与被执行人福州恒质鞋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马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744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执行到位的2245.08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马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智斌执行员  谢贤水执行员  陈政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书记员  韩世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