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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民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春花与被申请人郭龙飞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春花,郭龙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保字第43号申请人张春花,女,1940年7月6日生,汉族,住涞水县。被申请人郭龙飞,男,1988年5月13日生,汉族,邢台市隆尧县。申请人张春花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龙飞驾驶的冀A721**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郭龙飞驾驶的扣押在涞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冀A721**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艳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雅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