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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牙民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清伟与张晶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伟,张晶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牙民初字第812号原告张清伟,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张晶,女,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清伟诉被告张晶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清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清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清伟负担。审判员  庞昕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付亮 微信公众号“”